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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2013-04-27


      深府[20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要求各地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0.5%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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