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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十五”期间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应统计汇总哪些指标?

    2004-12-28

        14.“十五”期间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应统计汇总哪些指标?

        《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应汇总康复训练、康复服务、康复训练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四方面的指标(参见下页表格)。

        “康复(一)”指标说明

        指标1 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 指“指标1”中经过系统康复训练后,训练效果为显效与有效数之和。

        指标3 指本年度内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4 指“指标3”中经过系统康复训练后,其训练效果为显效与有效数之和。

        指标5 指本年度内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之和。

        指标5=指标6+指标8

        指标6与指标8 分别指本年度内在机构、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7与指标9 分别指“指标6”和“指标8”中经过机构、家庭康复训练后,其训练效果为进步大和有进步数之和。

        指标10指本年度内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市辖区任务数。

        指标11 指自2001年起,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要求的市区任
    务数之和。

        指标12指本年度内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县(市)
    任务数。

        指标13  指自2001年起,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县(市)的历年任务数之和。

        指标14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和县(市、区)级以下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之和。

        指标14=指标15+指标18+指标21+指标24

        指标15、指标18、指标21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指标16、指标19、指标22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pg电子系统建立的肢体残
    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指标l7、指标20、指标23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pg电子系统外的部门和社
    会力量建立的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指标15=指标16+指标17

        指标18=指标l9+指标20

        指标21=指标22+指标23 

        指标24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街道、乡镇、社区、村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
    构数之和。

        指标25  指本年度内按《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省、地(市)、县(市、区)开展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人次数之和。

        指标25=指标26+指标27+指标28

        指标26、指标27、指标28  分别指本年度内按《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省、地(市)、县(市、区)开展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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